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麗泊推文 > 重生後,他從立下一等功開始入官場 > 第16章

第16章

祁同偉心裡一驚,部長?這唐局才副廳級乾部,最高檢的部長,應該是政治部的部長吧,高配副部級的,這不對等啊。

“我們是跟部裡領導一起過去嗎?”

祁同偉還是試探性問了一句,陳旭東這纔想起,開始解釋。

“是最高檢政治部下屬的乾部一部童雄劍部長,都是副局級乾部,冇有高級彆領導,隻是業務上的討論。

為下一步治安管理條例的修改打前站的,你啊,還是要稍微瞭解一下我們這些業務單位之間的組織架構。

尤其是政法委下屬的公檢法司四部。

在領導們正式確定修改法案和條例,下發政策性指導之前,是由我們業務司局先行進行業務上接洽,確定各類細則,搞出草案才能交給領導們決斷的。

好好學著點吧,上午其他事先放一邊,這方麵你還是有些不足,多學學檔案,吃透了上級的檔案精神,才能在細節上致勝,我們在秘書的崗位,很難像地方乾部一樣獨當一麵,個人出風頭。

但是我們的功勞就在不能出錯,深刻領會領導意圖,要學會觀察,平時接觸的各方麵資訊,還有像內參啊,內部刊物,黨報和新聞聯播等,都是體現領導意圖的重要途徑。

繼續加油,下午把握好時間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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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小唐,劉洋這半個月做得怎麼樣?

有冇有到時間就直接跑路?”

祁同偉私下還是問了一聲唐淑麗,劉洋這兩週的情況,內心裡他還是對劉洋的工作態度十分不放心,好像乾啥都無所謂一樣,當然,能力是不錯的,做事很快。

不過這種工作態度,並不適合秘書組的工作氛圍,祁同偉已經在思考是不是和處長陳旭東商議一下,把劉洋調到其他具體的業務科,那裡的氛圍會更加適合他朝九晚五。

“我可不是喜歡打小報告的人,不過上週我們辦公室就被大處長批評了,搞的陳處長好幾天心情不好。”

唐淑麗嘴裡說的大處長是秘書處的正處長,也就是三局局長的秘書,算是整個秘書處的一把手,陳處長自然是指陳旭東副處長,這裡為了區分,才默認稱局長的秘書為大處長。

聽到這裡,祁同偉算是知道了,劉洋的毛病還是犯了,作為秘書最主要的是服務好領導,哪怕隻是秘書組的成員,就像是陳處長說的,乾工作做領導,不是讓他來做好好先生的。

現在劉洋的工作態度和秘書組整體不符,不管是為了他個人的發展還是為了二組的整體成績,祁同偉都需要下決斷了。

於是在前往最高檢的路上,祁同偉就特意和陳旭東坐在了一輛車上。

“處長,我個人覺得,劉洋的工作態度,是不是更適合去其他業務科室。

他比較側重於現在個人的家庭原因,而我們秘書處的工作,是以服務領導為基礎,有時候下班也不固定。

他一個人過於特立獨立,說實話有點影響團隊的氛圍。”

陳旭東聽著祁同偉的話,暗自點了點頭,想起了上週那件事。

讓祁同偉意外的是,在最高檢政治部乾部一部的業務會議上,居然看見了老熟人。

業務司局之間的業務會議,來的人很多,副局長唐明紅帶隊,下屬多個處的骨乾都到場了,祁同偉坐在唐局長身後,他冇發言權,既不是領導,也不是業務負責人,於是就專門負責起了局長的講話記錄工作。

今天做東的當然是最高檢的政治部,出席的有政治部乾部一部的部長(副廳級)還有他手下一眾骨乾檢察官,最高院也派了幾個人,司法部的乾部敬陪末座,正和他們的部門存在感一樣。

要知道,公檢法三大部門都是高配的領導,基層有說法公檢法是一家,不過政法委下屬一共有公檢法加司法四個業務單位,司法常常就被人遺忘了,根源自然在部門含權量上麵。

祁同偉想到這裡,在自己的筆記本上畫了四個小人偶,三個相對強壯,正在激烈戰鬥,最後一個相對瘦弱,躲在一邊乾看。

而會議室的一角,坐著一個他想不到的人,是過去他朝思暮想的人,前女友陳陽。

她的陣營在最高檢的邊邊上,好像是京城檢察院來的人,有叫這個單位的來開會嗎。

突然看見陳陽,祁同偉心裡的感觸還是很多的,幾個月前的自己,不正是日思夜想調到京城來,夢想和陳陽在一起,還去找了她那個頑固不化的老爸陳岩石。

最後是自己在醫院休養的三個月裡,特意打電話和陳陽明確講了分手,而不是過去夢想的那樣,靠緝毒英雄的身份,調過去和她雙宿雙飛。

當年自己對她的執念是從那雙球鞋開始的,那真是愛情嗎,又或者隻是又一種人身依附的心理,這個自卑感就是讓祁同偉前世執著於依附他人的根源,自己要戰勝這種自卑的心理,讓自己真正強大起來,成為參天大樹。

過去的執念,已然煙消雲散,現在的祁同偉自信已經能以平和的心態麵對陳陽了,也許等下散會後和她打個招呼吧,再怎麼樣,自己在漢東政法大學的幾年,全靠了陳陽和陳海的資助,陳岩石是可恨,但他們倆姐弟還是對自己有恩的。

當祁同偉將注意力轉移到會議中,這才理清了現在開會的重點,祁同偉突然想起一個事情,現有的大部分治安行為,還是無法可依啊。

後來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是05年才正式落地,九零年代適用的還是86年實行的治安管理條例,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隻有8大類76項,處罰種類偏少,隻規定了警告、罰款和拘留3種處罰方式。條例規定罰款1元至200元。處罰程式也比較簡單,僅就傳喚、詢(訊)問、取證、裁決等程式性內容作了原則規定,對案件管轄、證據種類、違法物品的扣押等辦理治安案件的基本程式均未涉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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